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无痕中国论坛 (http://chinalnt.com/bbs/index.asp) -- 无痕环境参考 (http://chinalnt.com/bbs/list.asp?boardid=19) ---- 捕了一只麻雀赔偿3000元 (http://chinalnt.com/bbs/dispbbs.asp?boardid=19&id=1661) |
-- 作者:章鱼 -- 发布时间:2021/8/16 11:24:02 -- 捕了一只麻雀赔偿3000元 “我知道打麻雀犯法,但我就捕了一只,已经赔了3000元,为什么还要对我判刑?”黑龙江某县,农民老郭烤了一只麻雀吃,被检察院指控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普法 1.据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2月7日下午,农民老郭为了猎捕麻雀食用,在塑料大棚处敷设两片粘网用来捕捉鸟类,并成功捕捉麻雀四只,后将四只麻雀在锅灶里烧熟后食用。 经当地林业局有限公司资源管理部对现场提取的鸟类羽毛、脚趾进行检验,确定猎物为麻雀,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院认为,老郭为了食用野生动物,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麻雀,侵害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建议判处老郭拘役四个月。 关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类似我们常见的野猪、刺猬、草兔都属于常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虽然不等同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也不能随便猎杀,如之前有农民因野猪破坏庄稼,将野猪猎杀的行为,虽然行为看似正当,却仍然构成非法狩猎罪。 2.面对检察院的指控,老郭坚持认为自己只烤了一只麻雀吃,并不是四只,况且就算自己烤了4只,依照法律规定也未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的标准明明是20只以上。 在自己已经赔偿当地林业局有限公司3000元的基础上,法院应当判自己无罪。 农民老郭的辩解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
-- 作者:章鱼 -- 发布时间:2021/8/16 11:24:3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 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捕捉麻雀数量的情节属于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 通俗来讲,只要捕捉麻雀,即使是1只,也构成犯罪。至于20只的概念,是指达到了20只的数量后,从重处罚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即使农民老郭确实捕了1只麻雀,也构成非法狩猎罪。 另外,由于老郭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沾网”捕捉麻雀,也属于非法狩猎罪中“情节严重”,故应当被从重处罚。 3.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证人供述老郭捕了4只麻雀,但老郭却坚称自己只捕获1只,且现场只发现麻雀羽毛一根、麻雀残肢一个。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认定老郭捕获1只麻雀。 关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推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考虑到老郭在案发后及时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并积极赔偿当地林业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判决老郭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农民老郭最终接受了法律的惩罚,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认为农村地区捕捉麻雀构成犯罪吗?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农村地区捕捉麻雀是否构成犯罪# 关注@以案普法 为您讲述案例故事,让您的人生有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