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组织注册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严重缺失,不仅社会组织自身缺乏正确认识,一些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从鼓励社会事业发展的立场,也突破了非营利组织资产管理规则,有的规定社会组织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有的规定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但由于缺乏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支撑,很容易引发一系列与举办者身份、财产权利、股权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严重的还会激化社会矛盾。2017年修订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类似问题进行规定,重新做出了区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制度安排,但其他领域仍然存在不少“后遗症”。在管理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对社会组织出资行为性质界定不统一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资产的属性尚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公益产权说、社会公共财产说、法人财产权说等多种观点[2]。理论界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产权是一种由社会捐赠和其他社会资源构成的特殊产权,其财产本质为“公众之财”,具有社会公共属性。1999年颁布实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提出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但该法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这一界定本身就混淆了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等基本概念,《慈善法》出台后缺乏进一步的衔接,特别对于产权矛盾集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注册资金是社会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资产属性、产权内涵的模糊也导致出资行为定性不清。实务中一般认为,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属于捐赠财产[3],出资行为等同于捐赠行为,有些地方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出资人签订“捐赠承诺书”以保证出资人知晓且不再滥用权利,但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财政部门出台的脱钩后资产管理政策将“谁投资、谁拥有”等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原则套用于行业协会商会[4],不少业务主管单位为了避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注册资金在内被界定为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一律抽回,这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出资行为属于捐赠的认知并不一致,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的要求也不相符。这种资产归属不明确状态,导致社会组织自身难以确认对资产的权利边界,影响了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难以激发社会组织筹集资金、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