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注册资金是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法人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管理制度,既要立足于社会组织的民事主体身份,充分借鉴公司注册资本管理的思路,理清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又要把握好社会组织作为非营利法人的特性,明确有关注册资金管理的特殊要求,强化社会组织对非营利属性的正确认识。
(一)界定出资性质,理清社会组织对注册资金的权责边界
第一,通过立法明确“出资”行为属于“捐赠”而非“投资”,出资人身份等同于捐赠人,承认和保护社会组织对注册资金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严禁被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社会组织法人一旦成立,出资人一律不得抽回出资,不再享有对出资的财产权利,不得获得投资权益和投资回报。
第二,明确注册资金的社会公共属性,社会组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拥有财产使用权和控制权[5],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约束,必须立足于组织使命和业务范围,必须经由内部治理程序决定如何管理和使用,资产收益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明确社会组织及其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的管理义务,对于擅自私分、挪用、侵占财产,违规使用资金,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由于决策不当、疏于管理导致社会组织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仅要对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还应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在法律法规和章程中赋予出资人一定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治理权以及司法救济权,以最大程度保证出资人出资或捐赠的公益目的得以实现(而不是投资回报最大化)。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违背法律法规和宗旨,使用注册资金或者恶意私分、侵占、挪用社会组织资产,出资人或捐赠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有关理事、监事及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优化完善有关注册资金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删除章程示范文本中要求记载每位出资人和出资金额的内容,强化出资的捐赠属性,体现法人的独立财产权利,无论增资或者减资,都与原出资人和出资金额无关,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路径更加顺畅。
第二,规范减资需要履行的程序。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减少注册资金会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这和公司等营利性法人有共性。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有必要借鉴《公司法》,要求社会组织在办理减资登记前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向债权人、组织成员、会员、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必要的通知、公告义务,并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公告证明以及债务清偿、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不按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维护社会公共资产安全的角度,必要的公告程序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防范通过减资套空社会组织资产的风险。
第三,对禁止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减少后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净资产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限额等禁止性事项需要作出明确规定,并配套相应的罚则,便于管理机关操作和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净资产不足注册资金的问题作出区分处理,达不到法定限额的,纳入行政执法范畴;高于法定限额但低于登记时的注册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管理机关可借助年度检查、信用管理等手段提醒、告知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推动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监管
注册资金的制度设计最初是一种信用担保手段,是法人承担财产责任的体现,作为登记事项,注册资金始终是社会组织信用公示的一项必要内容。但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登记的注册资金数额对于法人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保障功能往往是“徒有虚名”,仅公开注册资金数额,并不能真实体现社会组织运作情况。因此,有必要借鉴企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不仅要公开登记的注册资金信息,还应当以年度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详细信息,公开有关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民主程序决策信息,便于会员单位、商业伙伴、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综合判断社会组织偿债能力、活动情况和信用品质。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有关社会组织注册资金管理的规定分布于多个法规制度中,有必要统筹考虑加以完善:一是加强顶层设计,通过颁布《社会组织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形式,从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强化社会组织法人地位,明确社会组织资产属性,并做好与《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二是参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形式,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理清管理思路和管理措施。三是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社会组织登记、年检、年报、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建立逻辑清晰的法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