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箴书已知在宋代以后,随着科举官僚制度的施行而日益普及,以《作邑自箴》为首,成书于宋代的官箴书里,也有不少提到实用内容的文章。又,在19世纪的日本以及其他周边诸国,亦存在着与此类似的地方官须知。但是,明清时代的官箴书在数量上是遥遥领先的。再加上,16世纪以后的官箴书与其说是所谓官僚道德规范,实际上,更接近于实务行政或是人际关系建构方面的指南书,“在理解地方官僚的‘心境’之际,极为有效的”官箴书愈来愈多,乃是其特征。官箴书也和其他史料一样,同为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当时的“历史”也就自然而然地投影于其中了。
顺道一提,作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先驱性业绩,我们不得不提到瞿同祖的研究。过去的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往往沦为一种既定模式,甚至是表面化、机械式的研究,而为过去的研究带来了一股新意,乃是瞿同祖研究的第一个意义。当中,针对州县官以及作为其辅助集团的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瞿同祖分别整理了其组织、机能、实际状态等侧面,并且厘清了传统州县政府的特征,即州县政府就责任而言,乃是偏重于州县官一个人的“一人政府”(one-man gov-ernment)。第二个意义则是瞿同祖厘清了有别于制度方面的实际状态,也就是由作为官僚精英的本地乡绅,以及作为官僚预备军的士人所组成的绅衿集团(即毫无正规官僚资格的人们)私下参与地方行政,对其带来极大影响的这个实际状态。另外,有别于过去的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使用中央编纂的法制史料,瞿同祖的研究首次使用了地方官僚所编著的大量且各式各样的政书、笔记、杂录等史料,透过实证来逼近制度方面的实际状态,乃是第三个意义。借此,他明确地提示了地方行政当中,规定制度与实际运作的差异。
本章以这一重要研究为基础,并且进一步厘清以下问题:例如,瞿同祖所说的“一人政府”之主要栋梁,也就是知县在得知自身的赴任地后,是如何进行准备及调整姿态的?并且在赴任后的地方衙门里,处于何种职场环境?又是如何与当地的种种势力对抗,完成加诸自身的官僚使命的呢?制定制度的既是人,加以运用的亦是人。因此,本章将以瞿同祖的研究当中尚未充分探讨的“职场环境”这个要素为中心,盼望能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史提供一个全新的视点。
作为这个领域的初期研究,宫崎市定关于雍正史的大量研究当中的一篇论文,备受瞩目。在宫崎特有的笔调下,清代雍正年间担任广东潮州府普宁、潮阳两县知县的蓝鼎元所认定的“县政的妨碍者”—胥吏、土豪、讼师、窝主、上司之群像都活灵活现地跃动于纸面上,宫崎市定的研究与瞿同祖的研究在不同的意义上,同样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史带来一股“新意”。不过,此研究乃是关于特定的时代、地域(雍正年间的广东),以及蓝鼎元这个人的个别事例研究,若要将其延伸至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话,尚有许多课题。
此后,关于明清时代州县行政的研究,出现了不少备受瞩目的力作,大体而言,其主要兴趣在于机构与制度及其运用方面。其中,对于本章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柏桦的一系列研究。柏桦指出:明代知县的人际网络有上中下三个阶层,上乃是包括自皇帝至中央官僚、地方官僚在内的上司,中则是同僚、过客、乡绅,下则是胥吏、里老、庶民;这些人同时也是妨碍州县官施政的存在。又,柏氏将“乡里保甲组织的首领”“享有特权的士绅”“虽无地位,但具备活动能力的胥吏”“具备强大的凝聚力,亦有经济力的宗族、家族、豪民、富民”“呼朋引伴的市井无赖”“秘密社会的首领”“土匪”这些在州县境内发挥政治、经济影响力的人物视为“地方核心分子”,就整体来看,州县官对于这些人物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手段。以上皆为将重点置于明代州县官的行动与心理的研究,对于本章极具参考性。
使用官箴书的地方官僚研究当中,以何朝晖的研究最为重要。何朝晖认为“明代官箴书的价值在于,它们并不是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从大量的基层从政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用经验,成为新任官员必备的为官指南,不仅反映了明中后期地方官具有普遍性的施政理念、行为模式和准则,同时也折射了当时县官施政的现实环境”,对于官箴书的史料价值,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称现存官箴书到了明代后期明显增加,因此“我们可以体会到明后期位卑职小的知县面临复杂环境怀揣的微妙心理”,将知县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应对的主要对象列举为五个范畴,即“上司”“过客”“同僚”“吏胥”“士夫豪民”。何朝晖将明代后期地方政治不振的原因归之于此,但是,官箴书所见的如此情况并非局限于明代,而是在清代有进一步的发展。
另外,郭成伟与关志国则是透过清代官箴书的作者们之亲身体验,针对应对之际必须小心翼翼的对象,列举了身处地方街门内部,与施政息息相关的幕友、书吏、衙役、长随,以及身处衙门外部,但是为了自身利益,却前来妨碍行政工作的讼师、官亲(官僚的亲戚)、代书、绅士、佐杂官等各种社会集团。瞿同祖曾经指出,清代知县的周围存在着种种集团,而上述研究正是透过官箴书,进一步厘清了这些集团的实际状态,不过,尚有检讨的余地。
本章将以上述研究史为参考,再次使用清代的官箴书,透过笔者自己的观点,尝试描绘出清代知县与周遭人物之间的关系。
作为行政机构的县衙
为了行文方便,在进入本论前,先针对清代县衙门的机构概要进行整理。秦于纪元前221年,将统一的领土分为三十六郡,实施了以郡统县的郡县制。之后,历代王朝基本上都是沿袭此原则。明以府统县,清大致依据明代的旧制。全国分为数省,省分为数道,道再分为数府,府之下,又有作为末端单位的州、县。18世纪的时候,在州、县以外,设置了厅。这种状况下,州最大,县次之,厅最小,乃是一般的原则。作为末端单位的行政区,大部分为县。又,另外设置直隶州、直隶厅,与府同样直隶于省。在直隶州以外设置直隶厅的做法,清乃是最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