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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清代知县:任务主要分为“钱谷”(征税)与“刑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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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知县:任务主要分为“钱谷”(征税)与“刑名”(审判)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10/8 8:49:06 [只看该作者]

作者|山本英史 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科学研究科博士,庆应义塾大学荣誉教授,现任南开大学讲座教授、日本东洋文库研究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史、中国近代社会史。



举刚刚过关的儒生精英们首次以知县的身份,前往陌生土地赴任之际,往往会参考官箴书,这是因为上面简洁扼要地整理了他们必须掌握的种种注意事项。本章正是透过以官箴书为主的大批史料,来探讨处于那个时代的儒生精英们与赴任地的人们构筑了何种关系,或者是他们认为应该构筑何种关系等相关问题。并且,透过其中所窥见的职场环境的种种面貌,来厘清知县在地方衙门的立场,进而针对受其影响极深的清朝地域统治的结构,进行更为深刻的理解。

本章所指的“清代”乃是自17世纪后半期至18世纪为止,约150年的这段时间,也就是支撑着明朝王朝统治的里甲体制解体后,历经明清交替的变动时期,接着由清朝再次确立、稳定全新王朝统治的这段时间;就年号来说,也就是以顺治至乾隆时期为中心。其理由在于,就清朝的地域统治而言,这个时期特别具备了重要的意义。

权力集中在身处北京的皇帝一人身上的这个中央集权结构,乃是清朝作为王朝国家的最大特征。在完备的官僚制度之下,其中也可见王朝统治渗透至地方末端的这个政治实际状态。又,虽说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只到州县而已,但是,反过来说,这也意味着清朝的王朝统治至少能够渗透至县这个行政单位,在全国,起码就有1300个县。那么,清朝的王朝统治是透过何种机制而付诸实现的呢?

所谓知县,乃是在作为地方末端最小行政单位的县,代替中央皇帝来体现王朝地域统治原理的代理人,如“知县为政府的单位。总为官僚制度的脊骨。而对于人民而言,百人中,就有九十人认为知县即为政府”所言,其存在非同小可。另外,与县同为最小地方行政单位的州,其长官叫作知州,与知县并称为州县官,不过,两者的职掌并无太大差异,就比例而言,也是知县压倒性居多,因此,这里为求方便,以“知县”为代表。

他们的任务主要分为“钱谷”(征税)与“刑名”(审判)这两个方面,这也就意味着王朝透过这两个方面对各个地域的人民及其社会进行“统御”。但是,知县为了再次巩固明代中期以后因社会流动化而日益松弛的这个“统御”,必须将王朝统治的理念作部分调整,以因应各个地域所展开的社会实际状态。换言之,知县为了达成使命,一方面要和上司保持良好关系,另一方面也要和在当地拥有政治影响力的地方势力合作,借此获得他们的协助。另外,知县回到自身的出身地后,摇身一变成为与地方政治息息相关的地方势力,为了在该地获得发言权,他们必须完成知县的任务,还要累积官僚经验,去实践身为儒生精英的使命(即“治国”),可说是背负着种种矛盾。这么一来,知县主要对哪些范围的哪些人群充满兴趣呢?又是如何与他们相处的呢?这些都是重要的课题。对于缺乏实战经验的知县而言,如何通晓其他官僚们彼此心照不宣的默契,无疑是紧要的课题。若是如此的话,其内容具体来说为何呢?

明清时代的官箴书为立足于上述观点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史料。官箴书以科举合格后被授予官职的新手知县为对象,提醒他们在实际的地方政治现场,该注意哪些职务方面的规范,并且提供了不少如何实践这些规范的实用忠告,透过其中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当时以职场环境为基础的地方政治之实际状态。同时,这些书籍也是在理解地方官僚的“心境”之际,极为有效的史料,例如,当时已经具备官僚经验的前辈们想要对后辈们传达哪些事情,而作为读者的后辈们从这些书籍里想要汲取哪些经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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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10/8 8:49:28 [只看该作者]

官箴书已知在宋代以后,随着科举官僚制度的施行而日益普及,以《作邑自箴》为首,成书于宋代的官箴书里,也有不少提到实用内容的文章。又,在19世纪的日本以及其他周边诸国,亦存在着与此类似的地方官须知。但是,明清时代的官箴书在数量上是遥遥领先的。再加上,16世纪以后的官箴书与其说是所谓官僚道德规范,实际上,更接近于实务行政或是人际关系建构方面的指南书,“在理解地方官僚的‘心境’之际,极为有效的”官箴书愈来愈多,乃是其特征。官箴书也和其他史料一样,同为时代和社会的产物,当时的“历史”也就自然而然地投影于其中了。

顺道一提,作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先驱性业绩,我们不得不提到瞿同祖的研究。过去的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往往沦为一种既定模式,甚至是表面化、机械式的研究,而为过去的研究带来了一股新意,乃是瞿同祖研究的第一个意义。当中,针对州县官以及作为其辅助集团的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瞿同祖分别整理了其组织、机能、实际状态等侧面,并且厘清了传统州县政府的特征,即州县政府就责任而言,乃是偏重于州县官一个人的“一人政府”(one-man gov-ernment)。第二个意义则是瞿同祖厘清了有别于制度方面的实际状态,也就是由作为官僚精英的本地乡绅,以及作为官僚预备军的士人所组成的绅衿集团(即毫无正规官僚资格的人们)私下参与地方行政,对其带来极大影响的这个实际状态。另外,有别于过去的中国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主要使用中央编纂的法制史料,瞿同祖的研究首次使用了地方官僚所编著的大量且各式各样的政书、笔记、杂录等史料,透过实证来逼近制度方面的实际状态,乃是第三个意义。借此,他明确地提示了地方行政当中,规定制度与实际运作的差异。

本章以这一重要研究为基础,并且进一步厘清以下问题:例如,瞿同祖所说的“一人政府”之主要栋梁,也就是知县在得知自身的赴任地后,是如何进行准备及调整姿态的?并且在赴任后的地方衙门里,处于何种职场环境?又是如何与当地的种种势力对抗,完成加诸自身的官僚使命的呢?制定制度的既是人,加以运用的亦是人。因此,本章将以瞿同祖的研究当中尚未充分探讨的“职场环境”这个要素为中心,盼望能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史提供一个全新的视点。

作为这个领域的初期研究,宫崎市定关于雍正史的大量研究当中的一篇论文,备受瞩目。在宫崎特有的笔调下,清代雍正年间担任广东潮州府普宁、潮阳两县知县的蓝鼎元所认定的“县政的妨碍者”—胥吏、土豪、讼师、窝主、上司之群像都活灵活现地跃动于纸面上,宫崎市定的研究与瞿同祖的研究在不同的意义上,同样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史带来一股“新意”。不过,此研究乃是关于特定的时代、地域(雍正年间的广东),以及蓝鼎元这个人的个别事例研究,若要将其延伸至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话,尚有许多课题。

此后,关于明清时代州县行政的研究,出现了不少备受瞩目的力作,大体而言,其主要兴趣在于机构与制度及其运用方面。其中,对于本章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柏桦的一系列研究。柏桦指出:明代知县的人际网络有上中下三个阶层,上乃是包括自皇帝至中央官僚、地方官僚在内的上司,中则是同僚、过客、乡绅,下则是胥吏、里老、庶民;这些人同时也是妨碍州县官施政的存在。又,柏氏将“乡里保甲组织的首领”“享有特权的士绅”“虽无地位,但具备活动能力的胥吏”“具备强大的凝聚力,亦有经济力的宗族、家族、豪民、富民”“呼朋引伴的市井无赖”“秘密社会的首领”“土匪”这些在州县境内发挥政治、经济影响力的人物视为“地方核心分子”,就整体来看,州县官对于这些人物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手段。以上皆为将重点置于明代州县官的行动与心理的研究,对于本章极具参考性。

使用官箴书的地方官僚研究当中,以何朝晖的研究最为重要。何朝晖认为“明代官箴书的价值在于,它们并不是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从大量的基层从政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用经验,成为新任官员必备的为官指南,不仅反映了明中后期地方官具有普遍性的施政理念、行为模式和准则,同时也折射了当时县官施政的现实环境”,对于官箴书的史料价值,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并称现存官箴书到了明代后期明显增加,因此“我们可以体会到明后期位卑职小的知县面临复杂环境怀揣的微妙心理”,将知县必须耗费大量精力应对的主要对象列举为五个范畴,即“上司”“过客”“同僚”“吏胥”“士夫豪民”。何朝晖将明代后期地方政治不振的原因归之于此,但是,官箴书所见的如此情况并非局限于明代,而是在清代有进一步的发展。

另外,郭成伟与关志国则是透过清代官箴书的作者们之亲身体验,针对应对之际必须小心翼翼的对象,列举了身处地方街门内部,与施政息息相关的幕友、书吏、衙役、长随,以及身处衙门外部,但是为了自身利益,却前来妨碍行政工作的讼师、官亲(官僚的亲戚)、代书、绅士、佐杂官等各种社会集团。瞿同祖曾经指出,清代知县的周围存在着种种集团,而上述研究正是透过官箴书,进一步厘清了这些集团的实际状态,不过,尚有检讨的余地。

本章将以上述研究史为参考,再次使用清代的官箴书,透过笔者自己的观点,尝试描绘出清代知县与周遭人物之间的关系。

作为行政机构的县衙

为了行文方便,在进入本论前,先针对清代县衙门的机构概要进行整理。秦于纪元前221年,将统一的领土分为三十六郡,实施了以郡统县的郡县制。之后,历代王朝基本上都是沿袭此原则。明以府统县,清大致依据明代的旧制。全国分为数省,省分为数道,道再分为数府,府之下,又有作为末端单位的州、县。18世纪的时候,在州、县以外,设置了厅。这种状况下,州最大,县次之,厅最小,乃是一般的原则。作为末端单位的行政区,大部分为县。又,另外设置直隶州、直隶厅,与府同样直隶于省。在直隶州以外设置直隶厅的做法,清乃是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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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最高权力的地方官僚乃是并称为“督抚”的总督、巡抚。一方面,每一省或是每二三省,设置一名总督(正二品),文武兼管,总揽管辖地域的民政与司法,身兼右都御史,拥有弹劾上奏的权力,另外,亦有兵部尚书的头衔。另一方面,巡抚(从二品)则是每一省设置一名(福建、甘肃、四川三省为总督),职权与总督相同。与总督并置之际,巡抚主要掌管民政;单置的话,则是文武兼管。巡抚身兼左都御史,拥有弹劾上奏的权力,另外,亦有兵部侍郎的头衔。明代永乐十九年(1421),开始让中央官在各地巡行,借此安抚军民,此后,宣德年间(1426-1435),巡抚成为常设官僚,正统元年(1436),兼任军务。到了清代康熙年间,确立了一省一巡抚的原则。督抚乃是由临时官职发展而来的,实际上,两者地位等同,之间并无主从关系。

直接负责各省内部民政与司法的官僚乃是并称为“布按”的布政使、按察使。布政使(从二品)为设置于各省的承宣布政使司(藩台)之长官,在督抚的监督下,负责省的民政、财政。按察使(正三品)为设置于各省的提刑按察使司(臬台)之长官,在督抚的监督下,负责省的刑狱(司法)。

道台(正四品)按照省内地域或是业务,辅佐布按。除了特别业务以外,分守、分巡的两道以省内的数府为管辖地域,掌握一般行政事务。其管辖地域并无明确的行政区域,一般来说,多半附加所辖府州的名称。

知府(从四品)对管辖地域内的一切政务进行统辖,并且指挥监督下级官厅的州、县、厅。知府的主要职掌多为后者。其业务与直隶州的知州(正五品)相同。

作为末端单位行政区的州、县、厅的长官,分别为知州(从五品)、知县(正七品)、同知或是通判(正九品)。

知县这个名称的由来极为悠久,秦以后,将原本每县一名的长官称为“县令”,不过,由于唐末五代的时候被军阀夺走实权,于是宋派遣中央官来掌握县治,将其称为“知县事”或是“知县”,到了明清,则是将县的长官名称统一为“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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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地方行政区与其长官配置,大致如下:

县衙的成员

从督抚到知县,都有各自的衙门,以自己的名义执行职务的地方官僚,称为正印官。相对于此,司府以下亦有分掌事务的众多助理官和杂职官,这种僚属称为“佐贰官”或是“佐杂官”。

县里,在正印官的知县之下,还设有县丞(正八品)和主簿(正九品)。前者有“二尹”“分县”“左堂”的别称,后者则有“三尹”的别称。两者之中择一设置的情况较多,有的时候,其官署也会设置在县城外。又,也有叫作典吏(未入流)的胥头,拥有“右堂”“少尉”“廉捕”等别称,统辖大批胥吏。另外,关于杂职官,还有驻扎于距离县城遥远的要地的巡检(从九品),负责追捕贼盗等维持治安的工作,以及协助邮驿业务的驿丞(未入流)等。

县衙门的成员除了国家公认的“官”以外,还有胥吏、衙役、长随、幕友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公认的存在,但是对于促进县政的运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胥吏负责文件的起草、令状的发行、征税记录的制作、文书的保管等业务,一般来说,多由当地居民担任。各县的定员规定为数十名,但是实际上,却存在着100名至1000名胥吏。任期定为五年,但是实际上,改变名义延长任期的例子极多。胥吏无俸,多靠陋规(沦为一种惯例的制度外手续费)与贿赂来度日。

衙役负责联络、护卫、守卫、警察、杂役等业务,一般来说,多由当地居民担任。任期为三年,但是实际上,改变名义延长任期的例子极多。人数较胥吏多,多的地方甚至达到1500人。衙役多为出身贫穷人家的子弟,补役、捡尸人、狱卒、门番等往往遭受贱民的待遇,一年可获得六两左右的微薄薪水。

长随也叫作家丁、家奴,乃是知县个人所雇用的心腹佣人,亦遭受贱民的待遇,大致为30名,在牵制胥吏和衙役的同时,也充当知县与他们之间的桥梁。长随分为门上(传话)、司仓(仓库)、签押(保管官印)、办差(征发劳力)等。俸禄由知县个人支付,不过,门上有许多非正规的收入,如名为门包的陋规等。

幕友乃是知县个人所聘请的政治顾问,知县的话,通常是招五六名,至少需要负责审判的“刑名师爷”与负责征税的“钱谷师爷”。知县会以宾客之礼来迎接他们,因此,他们的俸禄也是相当优渥,这些全部由知县个人支付。幕友多为中途放弃科举考试的知识分子,不少人拥有生员的资格。小有名气的幕友往往会接到再三延聘的请求。知县在执行生疏的实务行政之际,常常得向幕友们寻求意见,同时也可以借此监督执政现场的胥吏和衙役,抑制他们的独断专行,这乃是知县雇用政治顾问的目的。

知县的职务

《清史稿》记载:“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

《清国行政法》则是将知县的职务列举为以下七个项目:①审判;②验尸;③征税;④警察及监狱;⑤公共建设的营造与修缮;⑥教育及考试;⑦赈灾。知县的职务当中,最为重要的乃是征税与审判,这两方面的实绩成为日后考成(即评估政绩)的根据。

关于知县在县衙门里的一天,瞿同祖有以下的描写。黎明前,在内衙(知县的宅邸)的信号下,衙门的大门打开。这个时候,胥吏、衙役、长随都必须来到工作岗位。天亮后,又有第二次信号,文件会分发给胥吏,衙门的职员开始办公。接着,知县会主持早堂(上午的业务),将收到的文件分给部下,接受衙门职员所呈的书面或是口头报告,另外,也会审问遭到逮捕的嫌犯或是即将解送至别署的囚犯,并且受理任何诉讼。之后,知县会回到签押房(执务室),在那里过目文件的内容,其中包含了与当日将要听审的案件相关的文件。通常,下午专门用来听理诉讼。到了下午四点左右,会关闭公堂。其后,文件全数从胥吏手上收回送还至签押房。如果午堂(下午的业务)的案件较多,审理尚未结束的话,也有夜晚再度开庭的例子。晚上七点左右,胥吏、衙役、值班的狱卒或是壮丁全数集合,接受点名后,衙门的正门与知县宅邸的大门会一起关闭。

据此可知,知县的业务多半为文书行政,一天大部分的时间花费在诉讼、审判的案件处理上面,过着极为忙碌的官僚生活。

知县在一个县的任期并非固定。明代的规定是以九年为限度,但是随着时代的更迭,任期越来越短,到了明代中期以后,由于任务日益繁重,难以胜任长期任务,任期平均转为三年。清代知县的任期也与其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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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与县衙


根据清朝的规定可知:“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大门之外为辕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大者规制具备,官小者以次而减。”


中国古代的都市建设大致是基于《周礼·考工记》的设计思想而进行配置,同时也受风水观念的影响。衙门通常位于城市的中央,也就是气所汇集的中心“正穴”,根据“居中而治”,即处于中央向南进行统治的概念,建筑物会盖在南北线上。由南向北设置了照壁、大门、仪门、戒石亭。戒石亭的左右通常为六房。主建筑则由大堂、二堂、三堂等组成。


我们以浙江慈溪县衙门为例,具体确认县衙的布置。慈溪县乃是宁波府属的六县之一,在历经鸦片战争与太平天国所带来的破坏后,光绪元年(1875)进行重修。现在的建筑物乃是基于其县署图,由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院所重新建盖的,基本上仍然遵守着清代县衙门的形态。


由南开始,设置了牌坊、照壁、大门、仪门,推开仪门后,会来到广场。广场的左右有六科房。在慈溪县,东边的列曹设置了户房以及钱科、粮科,西边的列曹则是吏、礼、兵、刑、工等各房以及负责庶务的承发房。广场的北边有作为衙门正堂的大堂,官方活动往往在此举行。其后方为宅门,推开宅门后,则为内衙。穿过名为川堂的走廊后,会抵达二堂。这里是知县处理民事案件的地方,其东厢房为知县的生活空间,西厢房则是书斋或是日常执务室。慈溪县衙门并无三堂,取而代之的是名为清清堂的建筑物,乃是为了纪念为官清廉而备受人民好评的北宋知县张颖所建造的。


知县署的东西分别设置了县丞署与吏典署,可见其一定的特色。


由此可知,县衙门会根据不同的地域而有不同的特征,未必具备全国统一的形式,不过,尽管如此,还是可见共通的基本布置,即面向南方的正堂左右乃是六科房,正堂北边则是内衙。冯友兰认为,紫禁城的天安门与午门之间的东西设置了六部,这相当于县衙门大堂前方东西两侧的六房,太和殿为大堂,中和殿为二堂,保和殿则是三堂(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由此可见,县衙门乃是皇宫的缩小版,作为其主宰者的知县正是代替紫禁城的主宰者(也就是皇帝),来执行王朝统治的“小皇帝”。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23/10/8 8:52: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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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将时代快转,来到19世纪前半期,王凤生在其官箴书《学治体行录》当中,有以下看法:

州县官名父母,又日亲民之官。父母云何?谓与子孙痛痒相关,得以随呼辄应也。亲者云何?谓与小民朝夕相见,勿使隔绝不通也。

由此可知,他不只要求州县官是“父母官”而已,还希望他们是“亲民之官"。

最后,汪辉祖于自身的官箴书《学治臆说》当中,针对“父母官”,有如下理解:

余言佐治,以尽心为本,况身亲为治乎。心之不尽,治于何有。第其难,视佐治尤甚。盖佐治者,就事论事,尽心于应办之事即可,无负所司。为治者,名为知县知州,须周一县一州而知之。有一未知,虽欲尽心,而不能受其治者。称曰父母官,其于百姓之事,非如父母之计儿女,曲折周到,终为负官,终为负心。

我们无法否认这些规范对于当时实际担任知县的官僚们来说,不过是形式上的要求罢了,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当时准备任官的年轻地方官往往以官箴书的记载作为执政参考的话,那么,官箴书具备了某种程度的影响力也是不争的事实。又,受其影响的知县当中,的确存在着以成为“父母官”为目标而努力不懈的人物。不过,话说回来,官箴书其实也从稍微不同的角度去说明如何在赴任地构筑人际关系。这些实用的信息提高了新科知县们对于官箴书这类书籍的需求,这也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


—End—

本文选编自《新官上任:清代地方官及其政治生态》,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加。特别推荐阅读。该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作者|山本英史 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科学研究科博士,庆应义塾大学荣誉教授,现任南开大学讲座教授、日本东洋文库研究部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史、中国近代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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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的规范


如果朝廷将知县视为皇帝代理人的话,那么,对于身负重任的知县,朝廷往往要求其遵守以儒家要求为主的原则性规范。其中包含了三纲五常(也就是君臣、父子、夫妇的三纲以及为人必须遵守的五项基本道德)、建立于衙门大堂前的戒石铭(上面记载了对于污职虐民的训诫),以及清、慎、勤三字所象征的行为模式等各式各样的内容,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朝廷往往要求知县必须成为“民之父母”。


雍正帝于雍正八年(1730)命令田文镜等人编纂,并且颁布于全国的官箴书,也就是《钦颁州县事宜》里,收录了以下内容的上谕:


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万姓之休戚。故自古以来,慎重其选,而朕之广揽旁求训勉告诚,冀其奏循良之绩,以惠我蒸黎者,亦备极苦心矣。惟是地方事务皆发端于州县,头绪纷繁,情伪百出。而膺斯任者类皆初登仕籍之人,未练习于平时,而欲措施于一旦,无怪乎彷徨瞻顾,心志茫然。即采访咨询而告之者,未必其尽言无隐。


雍正帝认为,地方官的资质将对人民的祸福带来极大影响,尤其是担任官职不久,经验尚浅的地方官要完成任务并非容易的事情,若要成为皇帝代理人的话,某种程度的指南手册是必需的。这里所谓“亲民之官”指的是“直接与民众有所接触的官”。


由于直接与民众有所接触,知县被称为“亲民之官”,他们能否成功完成任务,与人民的祸福,甚至是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但是,他们同时也被称为“父母官”。所谓“父母”,就字面而言,乃是“双亲”的意思,如《孟子》当中的“为民父母行政”(《梁惠王上》)所言,也有“君主”的含义。这也许是源自《大学》的“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传十章)这个用法,将人民视为“赤子”的皇帝本人正是“民之父母”。既然知县乃是实现王朝国家统治人民的皇帝代理人,那么,他们也必须是“民之父母”。许多官箴书都极为强调知县必须以“父母官”的姿态在各地实现皇帝的统治这一点。


于成龙针对“示亲民官自省六戒”的其中一项,有如下看法:


州县之官,称为父母,而百姓呼为子民。顾名思义,古人所以有保赤之喻也。夫保赤者,必时其饮食,体其寒媛,事事发于至诚。保民者,亦当规其饥寒,勤其劝化,事事出于无伪。盖无伪,则有实心。纵力有不及,与事有掣肘,然此心自在。即于万分中体认一分,亦百姓受福处也。


又,袁守定在其官箴书《图民录》当中,强调州县官与民众的亲近,如下:


州县非他,父母也。所莅非他,吾子也。官之与民,何等亲切。


也就是说,知州、知县要成为“父母官”的话,就必须像父母为孩子付出源源不绝的感情一样,对于赴任地的民众也要付出无穷无尽的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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